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 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规范操作 流程,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 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 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 〔2021〕310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 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 〔2024〕188号)以及《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 作协议》、《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经办银行是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 的在校全日制专科生。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 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 出具书面同意书);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努力,表现良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 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6.同意贷款人对贷款逾期不还行为的处置措施。
第三章 贷款范围
第五条 本条例的国家助学贷款范围限于家庭经济困 难,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 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每人每学年不超过20000元。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和发放
第六条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 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学生应向入 学前户籍所在地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户口簿原件
4.借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网址www.csls.cdb.com.cn, 登 录系统后,完成注册并填写基本信息、共同借款人信息,提 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并导出打印《申请表》,并亲笔 签字。
2 注意事项:如果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同一本户口 簿上,需携带双方户口簿原件。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带齐上述资料,前往入学前 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资助中心办理申贷手续,然后持 《受理证明》前往我校报到。
相关资料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学生
工作部审核后交银行,银行与贷款学生签定《贷款合同》,
银行将贷款发放至个人帐户。贷款成功的申请者由学生工作
部登记备案(银行与学生工作部各执一份)。银行填报《广
东省国家助学贷款审批明细表》,报省教育厅办理助学贴息
(在校期间)。贷款学生毕业时需提供与银行重新签定的《还
款确认书》,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贷款的终止
第七条 贷款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学校应通知经办银 行终止其贷款:
1.触及国家法律并受到制裁,或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 受到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者;
2.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提供虚假材料者;
4.自动退学、转学、出国者;
5.学生在学校期间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责任者;
6.学习成绩差,达到退学条件者。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
第八条 贷款学生应严格按贷款合同履行还贷义务。
第九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组织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与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经 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 还款期限由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双方协商确定。贷款毕业生 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条 贷款毕业生若选择分期还款方式,须按照分期 还款协议定期在指定账户存入足额的还款金,以便贷款经办 银行自动扣缴贷款金额。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一般不超过八 年,最长不超过22年,还款时间最迟从毕业(或离校)当年 12月20日开始,并应在与银行或县级(市、区)资助中心协 定的时间内全部还清,还本宽限期为5年(还本宽限期内只 需偿还利息)。
第十一条 贷款毕业生若继续攻读学位,可在毕业前向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相关金 融机构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 审核通过后,由贷款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展期期间 的利息,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全额贴息。
第十二条 贷款毕业生若选择提前还款方式,可提前10 日向贷款经办银行提出,待银行计算出应还本息后,带上有 效证件到贷款经办银行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含出境)、 被开除、学籍、死亡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等情况的,学4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及时将此情况告知校园地国家助学 贷款经办银行,并通知贷款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及时与经办 银行联系办理贷款停发、还款确认等手续。贷款学生或其法 定代理人与经办银行办妥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相 应手续。贷款学生发生转学时,需及时将情况告知学校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与经办银 行办理还款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四条 贷款学生在离校前必须向所在学院、学校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及贷款经办银行提供离校后的去向和有效 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贷款学生毕业时,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 策要求的,可按有关政策规定申请代偿。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在与银行或县级(市、区)资助中 心签订协议后,交清学杂费并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的毕业 生,可发放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如有违约,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
在必要时在其就读的高等学校和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
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应恪守信用,严格按照与贷款经办银 行签订的还款协议,按时还清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应积 极配合贷款经办银行,多手段、多方式对贷款学生进行诚信5 教育、征信知识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贷款学生的诚信意识、 法制意识。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在未还清贷款本息期间, 个人情况有所变动时,必须将变更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 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及时告知贷款经办银行和各学院、各研 究生培养单位。
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遇到各种还 款问题时,须及时与贷款经办银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级学院及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取得联系,避免逾期和产生不 良信用记录等问题。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应建立贷款学生信息数据库,录 入贷款学生的申请、还款、逾期、违约等贷款信息,建立贷 款学生信用档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与贷款 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贷款毕业生的贷后还款监督工作,关注贷 款毕业生的还款情况,多途径进行催还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 的贷款逾期数据做好催还工作,并及时报送催还情况。二级 学院贷款回收情况纳入学生资助工作考核范畴。
第二十四条 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 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贷款经办银行将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 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将不 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业务和其他授信业务。
第二十五条 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贷款经办银 行主动联系的贷款违约学生,贷款经办银行有权将违约学生6 的姓名、身份证号、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信息提供给全国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条 学校利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 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或学生奖助基金,建立国家助学 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贷款毕业生。对于 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 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贷款毕业生,如确实无法按 期偿还贷款,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救助申请并提 供相关书面证明,经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 本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有另
行规定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不再单独发布调整通知
或另行发文。原《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
规定(修订)》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