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

      126日9时,在我校图书馆多功能报告厅了优秀退役士兵分享会暨征兵政策宣讲活动,我校2022级毕业班男生参加了此会议,会议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陶文亮老师主持。此次活动旨在通过退役士兵的亲身经历和感悟,激励广大学生积极投身国防事业


     

     本次活动邀请了优秀退役士兵代表豪杰上台进行了分享,他讲述了自己在军营中的成长历程,从最初的青涩懵懂到后来的坚毅果敢,每一步都充满了挑战和收获。还分享了自己在退役后如何适应学校生活、继续为国家和人民服务的经历和感悟。他的分享深深打动了在场的每一位听众,大家纷纷表示要向他学习,为国家的国防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在征兵政策宣讲环节,陶老师强调了国防事业的重要性,详细介绍了今年的征兵政策、报名流程、选拔标准以及退役后的就业安置等方面的信息。帮助学生们更好地理解了征兵政策的重要性和实际意义。积极解答在场学生提出的应征入伍相关问题。鼓励学生们要珍惜这次难得的机会,深入了解征兵政策,积极报名参军。

        此外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利用学校毕业生供需见面会的机会,设立宣传桁架和摊位,大力宣传应征入伍的政策,并邀请了我校退役士兵李豪杰、徐柳威、李昀尚、劳狄棠更直观生动的以“过来人”的身份进行讲解,场面火爆,不仅毕业生前来了解,在校学生也纷纷过来咨询。活动中,校武装部工作人员向咨询的同学们发放征兵宣传页,详细解读大学生征兵的流程、征集对象、征兵条件、大学生优惠政策等相关政策,对学生提出的报名、体检、政考及预定兵时间安排情况、学费补偿、学籍保留、转专业、专升本及未来发展等热点问题进行了一一解答。


    此次优秀退役士兵分享会暨征兵政策宣讲活动不仅让学生们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征兵政策和国防事业的重要性,也激发了他们投身国防事业的热情和信心。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会有更多的学生选择参军报国,为国家的繁荣富强贡献自己的力量。

    征兵工作条例

    (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 根据2001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3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59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兵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依法、精准、高效征集高素质兵员。

    第三条 征兵是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国防需要征集公民服现役的工作,适用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征兵工作职责,完成征兵任务。

    公民应当依法服兵役,自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征集。

    第四条 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建立全国征兵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国征兵工作。

    省、市、县各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承担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征兵有关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办理征兵工作有关事项。

    第五条 全国每年征兵的人数、次数、时间和要求,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根据上级的征兵命令,科学分配征兵任务,下达本级征兵命令,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征兵任务统筹机制,优先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对政治、身体条件或者专业技能有特别要求的兵员征集;对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可以直接分配征兵任务;对遭受严重灾害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地区,可以酌情调整征兵任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兵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征兵工作情况作为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军地有关部门应当将征兵信息化建设纳入国家电子政务以及军队信息化建设,实现兵役机关与宣传、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工作以及军地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征兵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军队光荣历史和服役光荣的教育,增强公民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意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宣传部门,协调组织网信、教育、文化等部门,开展征兵宣传工作,鼓励公民积极应征。

    第九条 对在征兵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征兵准备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适时调整充实工作人员,开展征兵业务培训;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征兵辅助工作。

    第十一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适时发布兵役登记公告,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对参加过初次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信息核验更新。

    公民初次兵役登记由其户籍所在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本人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自主完成登记的,可以委托其亲属代为登记,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对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男性公民,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或者不得服兵役,在公民兵役登记信息中注明,并出具兵役登记凭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为兵役机关核实公民兵役登记信息提供协助。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依照法律规定应服兵役的公民,经初步审查具备下列征集条件的,为应征公民: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热爱国防和军队,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征集年龄;

    (四)具有履行军队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文化程度等;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应征公民缓征、不征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应征公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应征公民为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生、应届毕业生的,可以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者学校所在地应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健康状况和文化程度等信息进行初步核查。

    应征公民根据乡、民族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的通知,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到全国范围内任一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初步体检,初步体检结果在全国范围内互认。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选定初步核查、初步体检合格且思想政治好、身体素质强、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部、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应当保持与所在地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的联系,并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应征。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并提供便利。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八条 征兵体格检查由征集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符合标准条件和管理要求的医院或者体检机构设立征兵体检站。本行政区域内没有符合标准条件和管理要求的医院和体检机构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选定适合场所设立临时征兵体检站。

    设立征兵体检站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组织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按时到征兵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体质情况确定。

    体格检查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体检对象的身份、户籍、文化程度、专业技能、病史等相关信息进行现场核对。

    第二十一条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检查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保证体格检查工作的质量。

    对兵员身体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与体格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抽查;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例较高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

    第四章 政治考核

    第二十三条 征兵政治考核由征集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本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实施,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征兵政治考核主要考核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政治态度、现实表现及其家庭成员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考核,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征兵政治考核的规定,核实核查情况,出具考核意见,形成考核结论。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还应当组织走访调查;走访调查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加并签署意见,未经部队接兵人员签署意见的,不得批准入伍。

    第五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审定新兵前,集中组织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役前教育。役前教育的时间、内容、方式以及相关保障等由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规定。

    第二十七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召开会议集体审定新兵,对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的人员军事职业适应能力、文化程度、身体和心理素质等进行分类考评、综合衡量,择优确定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并合理分配入伍去向。审定新兵的具体办法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制定。

    第二十八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和现役军人子女,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再次入伍,优先安排到原服现役单位或者同类型岗位服现役;具备任军士条件的,可以直接招收为军士。

    第三十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被举报和反映有问题的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服现役条件或者有违反廉洁征兵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入伍资格,出现的缺额从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中依次递补。

    第三十一条 公示期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为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办理入伍手续,开具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发给入伍通知书,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新兵自批准入伍之日起,按照规定享受现役军人有关待遇保障。新兵家属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其他优待保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为新兵建立入伍档案,将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以及国防部征兵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材料装入档案。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措施,为应征公民提供相应的权益保障。

    第三十三条 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被批准服现役的,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

    第三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招录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支持其应征入伍,有条件的应当允许其延后入职。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第六章 交接运输新兵

    第三十五条 交接新兵采取兵役机关送兵、新兵自行报到以及部队派人领兵、接兵等方式进行。

    依托部队设立的新兵训练机构成规模集中组织新兵训练的,由兵役机关派人送兵或者新兵自行报到;对政治、身体条件或者专业技能有特别要求的兵员,通常由部队派人接兵;其他新兵通常由部队派人领兵。

    第三十六条 在征兵开始日的15日前,军级以上单位应当派出联络组,与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补兵区域划分、新兵交接方式、被装保障、新兵运输等事宜。

    第三十七条 由兵役机关送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与新兵训练机构商定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制定送兵计划,明确送兵任务;

    (二)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于新兵起运前完成新兵档案审核并密封,出发前组织新兵与送兵人员集体见面;

    (三)新兵训练机构在驻地附近交通便利的车站、港口码头、机场设立接收点,负责接收新兵,并安全送达营区,于新兵到达营区24小时内与送兵人员办理完毕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由新兵自行报到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下达的计划,与新兵训练机构商定新兵报到地点、联系办法、档案交接和人员接收等有关事宜,及时向新兵训练机构通报新兵名单、人数、到达时间等事项;

    (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书面告知新兵报到地点、时限、联系办法、安全要求和其他注意事项;

    (三)新兵训练机构在新兵报到地点的车站、港口码头、机场设立报到处,组织接收新兵;

    (四)新兵训练机构将新兵实际到达时间、人员名单及时函告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五)新兵未能按时报到的,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查明情况,督促其尽快报到,并及时向新兵训练机构通报情况,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或者不报到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由部队派人领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领兵人员于新兵起运前7至10日内到达领兵地区,对新兵档案进行审核,与新兵集体见面,及时协商解决发现的问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于部队领兵人员到达后,及时将新兵档案提供给领兵人员;

    (二)交接双方于新兵起运前1日,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所在地或者双方商定的交通便利的地点,一次性完成交接。

    第四十条 由部队派人接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接兵人员于征兵开始日前到达接兵地区,协助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开展工作,共同把好新兵质量关;

    (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部队接兵人员介绍征兵工作情况,商定交接新兵等有关事宜;

    (三)交接双方在起运前完成新兵及其档案交接。

    第四十一条 兵役机关送兵和部队派人领兵、接兵的,在兵役机关与新兵训练机构、部队交接前发生的问题以兵役机关为主负责处理,交接后发生的问题以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为主负责处理。

    新兵自行报到的,新兵到达新兵训练机构前发生的问题以兵役机关为主负责处理,到达后发生的问题以新兵训练机构为主负责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兵役机关送兵和部队派人领兵、接兵的,交接双方应当按照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编制的新兵花名册,清点人员,核对档案份数,当面点交清楚,并在新兵花名册上签名确认。交接双方在交接过程中,发现新兵人数、档案份数有问题的,应当协商解决后再办理交接手续;发现有其他问题的,先行办理交接手续,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新兵自行报到的,档案由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自新兵起运后10日内通过机要邮寄或者派人送交新兵训练机构。

    第四十三条 新兵训练机构自收到新兵档案之日起5日内完成档案审查;部队领兵、接兵人员于新兵起运48小时前完成档案审查。档案审查发现问题的,函告或者当面告知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处理。

    对新兵档案中的问题,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自收到新兵训练机构公函之日起25日内处理完毕;部队领兵、接兵人员当面告知的,应当于新兵起运24小时前处理完毕。

    第四十四条 新兵的被装,由军队被装调拨单位调拨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指定地点,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在新兵起运前发给新兵。

    第四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制定新兵运输计划。

    在征兵开始日后的5日内,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新兵的人数和乘车、船、飞机起止地点,向联勤保障部队所属交通运输军事代表机构提出本行政区域新兵运输需求。

    第四十六条 联勤保障部队应当组织军地有关单位实施新兵运输计划。军地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新兵运输工作协调配合,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及时调配运力,保证新兵按照运输计划安全到达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部队领兵、接兵人员,应当根据新兵运输计划按时组织新兵起运;在起运前,应当对新兵进行编组,并进行安全教育和检查,防止发生事故。

    交通运输军事代表机构以及沿途军用饮食供应站应当主动解决新兵运输中的有关问题。军用饮食供应站和送兵、领兵、接兵人员以及新兵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军事代表机构的指导。

    第四十七条 新兵起运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欢送;新兵到达时,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应当组织欢迎。

    第七章 检疫、复查和退回

    第四十八条 新兵到达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后,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新兵检疫和复查。经检疫发现新兵患传染病的,应当及时隔离治疗,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经复查发现新兵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九条 经检疫和复查,发现新兵因身体原因不适宜服现役,或者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的,作退回处理。作退回处理的期限,自新兵到达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之日起,至有批准权的军队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后向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函之日止,不超过45日。

    因身体原因退回的,须经军队医院检查证明,由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并函告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因政治原因退回的,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应当事先与原征集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联系核查,确属不符合条件的,经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核实,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并函告原征集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第五十条 新兵自批准入伍之日起,至到达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后45日内,受伤或者患病的,军队医疗机构给予免费治疗,其中,可以治愈、不影响服现役的,不作退回处理;难以治愈或者治愈后影响服现役的,由旅级以上单位根据军队医院出具的认定结论,函告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待病情稳定出院后作退回处理,退回时间不受限制。

    第五十一条 退回人员返回原征集地后,由原征集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待遇。

    需回地方接续治疗的退回人员,旅级以上单位应当根据军队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其开具接续治疗函,并按照规定给予军人保险补偿;原征集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接续治疗函,安排有关医疗机构予以优先收治;已经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由医保基金支付;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照规定实施救助。

    第五十二条 新兵作退回处理的,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应当做好退回人员的思想工作,派人将退回人员及其档案送回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经与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协商达成一致,也可以由其接回退回人员及其档案。

    退回人员及其档案交接手续,应当自新兵训练机构、部队人员到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征兵办公室人员到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五十三条 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核实退回原因以及有关情况,查验退回审批手续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核对新兵档案,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和处置新兵档案。

    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退回人员身体复查结果有异议的,按照规定向指定的医学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医学鉴定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形成最终鉴定结论。经鉴定,符合退回条件的,由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接收;不符合退回条件的,继续服现役。

    第五十四条 对退回的人员,原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注销其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

    第五十五条 退回人员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复工、复职;原是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的,原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入学或者复学。

    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入伍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退回处理,作退回处理的期限不受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限制,因被征集服现役而取得的相关荣誉、待遇、抚恤优待以及其他利益,由有关部门予以取消、追缴:

    (一)入伍前有犯罪行为或者记录,故意隐瞒的;

    (二)入伍前患有精神类疾病、神经系统疾病、艾滋病(含病毒携带者)、恶性肿瘤等影响服现役的严重疾病,故意隐瞒的;

    (三)通过提供虚假入伍材料或者采取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入伍资格的。

    按照前款规定作退回处理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函告原征集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后,由原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接收。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五十七条 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按照隶属关系分级保障。兵役征集费开支范围、管理使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 新兵被装调拨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指定地点所需的费用,由军队被装调拨单位负责保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下发新兵被装所需的运输费列入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五十九条 征集的新兵,实行兵役机关送兵或者新兵自行报到的,从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新兵集中点前往新兵训练机构途中所需的车船费、伙食费、住宿费,由新兵训练机构按照规定报销;部队派人领兵、接兵的,自部队接收之日起,所需费用由部队负责保障。军队有关部门按照统一组织实施的军事运输安排产生的运费,依照有关规定结算支付。

    第六十条 送兵人员同新兵一起前往新兵训练机构途中所需的差旅费,由新兵训练机构按照规定报销;送兵人员在新兵训练机构办理新兵交接期间,住宿由新兵训练机构负责保障,伙食补助费和返回的差旅费列入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六十一条 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退回不合格新兵的费用,在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退回手续之前,由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负责;办理退回手续之后,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人员返回的差旅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其他费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

    第六十二条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实行城乡统一标准,由批准入伍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向本级财政、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供当年批准入伍人数,用于制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分配方案。

    第九章 战时征集

    第六十三条 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法采取国防动员措施后,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必须按照要求组织战时征集。

    第六十四条 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条件和办法。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重点征集退役军人,补充到原服现役单位或者同类型岗位。

    第六十五条 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根据战时兵员补充需求,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照战时征集的条件和办法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六十六条 应征公民接到兵役机关的战时征集通知后,必须按期到指定地点参加应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必须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战时征集对象,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先运送战时征集对象;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为战时征集对象报到提供便利。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依法给予处罚。

    新兵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第六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对单位及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军队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反征兵工作规定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查明事实,经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发展改革、公安、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征集公民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三条 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现役军官(警官)、军士(警士)的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办理入伍手续等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1. 国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这里的“大学生”如何界定?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已被普通高校录取但未报到入学的学生。

    征集的大学生以男性为主,女性大学生征集根据军队需要确定。

    2. 公民应征入伍需要满足哪些政治条件和基本身体条件?

    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

    公民应征入伍要符合国防部颁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其中,有几项基本条件:

    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

    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视力: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的,合格。

    内科: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阴性,等等。

    3.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大学生的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男性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为年满17至22周岁、大学毕业生放宽到24周岁。

    女性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和毕业生为年满17至22周岁。

    4.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要经过哪些程序?

    (1)网上报名预征:有应征意向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征兵开始之前登录“全国征兵网”(网址为https://www.gfbzb.gov.cn)进行报名,填写、打印《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分别简称《登记表》、《申请表》),交所在高校征兵工作管理部门。

    (2)初审、初检:毕业生离校前,在高校参加身体初检、政治初审,符合条件者确定为预征对象,高校协助兵役机关将《登记表》和《申请表》审核盖章发给毕业生本人,并完成网上信息确认。初审、初检工作最晚在7月15日前完成。

    (3)实地应征: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

    (4)组织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学校所在地征集的,结合初审、初检工作同步进行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在毕业生离校前完成预定兵,9月初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为其办理批准入伍手续。政治审查以本人现实表现为主,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分管部门具体承办,原则上不再对其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调查。

    (5)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7月30日前将户籍迁回入学前户籍地,持《登记表》和《申请表》到当地县级兵役机关参加实地应征,经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9月初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批准入伍手续。

    5. 大学生征集工作由哪个部门牵头负责?

    高校所在地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入高校开展征集工作,高校由学生管理部门或学校武装部门牵头负责,有意向参军入伍的大学生可向所在学校学工部(处)、就业中心、资助中心或武装部咨询有关政策。

    6.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四个优先”政策,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待遇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考学升学优惠、就业服务等政策。

    7.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四个优先”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参军入伍享受“四优先”政策:

    (1)优先报名应征。报名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夏秋季征兵开始前,县级兵役机关通知其报名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以直接到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

    (2)优先体检政考。体检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夏秋季征兵体检前,县级兵役机关通知其体检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在学校参加体检的,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在征兵体检时间内报名直接参加体检。

    (3)优先审批定兵。审批定兵时,应当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入伍。高职(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合格青年未被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高中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

    (4)优先安排使用。在安排兵员去向时,根据高校毕业生的学历、专业和个人特长,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部队对征集入伍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到适合的岗位,充分发挥其专长。

    8. 大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给予国家资助的内容是什么?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9.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是多少?

    按照《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文件规定: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2)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3)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4)从2015年起,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10.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都可以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吗?

    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均不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11.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如何计算?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12. 高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的程序是什么?

    (1)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2)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3)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4)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13. 因个人原因被部队退回,高校学生已获国家资助的经费要被收回吗?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14. 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年限是多少?

    我国现行的义务兵役制度服役年限是两年。

    15.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享受哪些就学优惠政策?

    (1)高职(专科)学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2)退役大学生士兵入学或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3)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

    (4)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5)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和报名情况确定。

    (7)高校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优惠政策。高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附寄应征入伍宣传单,宣传单主要内容包括优惠政策概要、报名流程指南、学籍注册要求等。

    (8)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9)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10)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16. 什么是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

    国家为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加强政法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2008年开始重点从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17. 应征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离校后户口档案存放在哪里,如何迁转?

    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的,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存放。在学校所在地应征的,可将户籍和档案暂时保留在学校。

    高校应届毕业生批准入伍后,其户口档案予以注销,档案放入新兵档案。

    18. 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户档迁移有何优惠政策?

    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9. 什么是士官?与义务兵有什么区别?

    我军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士官。士官属于士兵军衔序列,但不同于义务兵役制士兵,是士兵中的骨干。义务兵实行供给制,发给津贴,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

    20. 国家资助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如何界定?

    是指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为部队士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纳入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直接招录或选拔补充为部队士官的定向生。

    1.什么是招收军士?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军士(简称招收军士),是指根据《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直接招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作为志愿兵役制士兵到部队服现役。

    2.招收军士有何条件要求?

    招收军士的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所学专业符合部队专业需要,年龄不超过24周岁(截至招收当年12月31日);政治和体格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有关规定执行。所学专业在就读的普通高等学校已经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应当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如何报名应征招收军士?

    招收军士采取网上报名,普通高等学校男性应届毕业生可登录“全国征兵网”查询

    招收专业,符合专业条件的,在进行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的同时申请参加招收军士报名。高校所在地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结合开展大学生预征,组织对招收军士报名对象进行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报名人员因员额限制未被招收录取的,仍然可以参加义务兵征集。

    4.招收军士入伍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招收军士按照网上报名、资格审查、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综合测评、批准入伍、交接运输的程序办理。

    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报名人员进行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合格者由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会同学校或者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审定。对体格检查、政治考核、专业审定合格者,经全面衡量,择优批准服现役,并签订《招收军士协议书》。

    5.招收军士入伍手续如何办理?

    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招收军士入伍工作,招收部队和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招收军士入伍的相关工作。

    6.招收军士入伍后能够分配到相应的专业岗位吗?

    招收军士入伍后进行新兵训练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主要进行与所从事专业技能相关的适应性培训,培训结束后,按照专业对口、招用一致的原则,分配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军士岗位。

    7.招收军士入伍后首次授衔的级别如何确定?

    招收军士入伍后,由所在部队按照审批权限下达军士任职命令,并授予相应军衔。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其高中(中职)毕业后在国家规定学制内在校就读的年数视同服现役时间;其中,4年制大学本科毕业生入伍后授予下士军衔,服役满1年后授予中士军衔;3年制大学专科毕业生入伍后授予下士军衔,服役满2年后授予中士军衔。

    8.招收军士服现役时间有何要求?

    招收军士应当志愿至少服现役满5年。

    9.招收军士服现役期间可以提拔为干部吗?

    招收军士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优秀、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按计划选拔为基层干部。

    10.招收军士入伍后如何发放工资和被装?

    招收军士入伍后由部队按照新选取军士供应办法和标准统一发放被装,在新兵训练和岗前培训期间,按义务兵新兵标准发放津贴;从授予军士军衔的当月起,按照相应的军士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11.招收军士入伍后享受学费补偿代偿政策吗?

    招收军士入伍后,作为志愿兵役制士兵在部队服现役,按照相应的军士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享受国家资助政策。[详细]

    12.招收军士退役后如何安置?

    招收军士符合退休、转业或者复员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作退休、转业或者复员安置;符合退休或者转业条件,本人要求复员经批准也可以作复员安置。符合转业条件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符合退休或者转业条件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伍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或者上一级政府接收、安置,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接收、安置;其他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以及因故不能以退休、转业或者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伍时或者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接收。

    13.招收军士入伍后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吗?

    被批准服现役的招收对象,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其家庭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在当地享受军属待遇。

     

    一、哪些学生可以享受此项资助政策?

    答:可以享受此项资助政策的高校学生包括两类:一是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为部队军士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二是纳入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直接招录或选拔补充为部队军士的定向生。

    二、什么是直招军士定向生?

    答:直招军士定向生是指通过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军士的途径,经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选拔,依托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培养,毕业后直接补充到部队相应专业技术军士岗位服役的全日制高校学生。也就是说,定向生在入学时就确定了毕业后要到部队以军士身份服役。目前定向生全部为专科(高职)学生。定向生完成2.5学年相应课程且修满规定学分后,于第3学年的12月份办理入伍实习手续,开始入伍服役。

    三、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享受什么样的国家资助?

    答: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四、直招军士的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答: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一)直招军士的高校学生可在入伍时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s://www.gfbzb.gov.cn),在首页点击“直招军士报名”,完成用户注册并登录报名页面(已经注册的学生直接登录),点击左侧栏“直接招收军士”或“定向培养军士”按钮进入并填报相关 信息后,直接打印《直接招收为军士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邮寄给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向原就读高校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相关部门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本人或其委托人。

    (三)学生本人或其委托人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县级征兵办核实入伍情况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本人或委托人。

    (四)学生本人或其委托人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因故丢失的可向入伍地县级征兵办补办)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五)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或委托人寄送的加盖学生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公章《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五、符合条件的“往届毕业生”是如何界定的?

    答:按照规定,指在2015年及以后年度直接招收为军士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

    六、在校期间学校已经免除其学费的学生,还能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吗?

    答: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不享受这一资助;减免部分学费的学生,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学费进行学费补偿。

    七、如果大学期间只有一部分学费是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解决的,应该申请学费补偿还是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答: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就高的原则选择申请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例如,大学四年期间申请了两年的国家助学贷款,每年6000元,共计12000元;大学四年的学费每年5000元,共计20000元。如果申请学费补偿,可以获得20000元资助,但学校要根据“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规定,先将资金用于偿还12000元国家助学贷款,剩余的8000元退还学生。如果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可以获得12000元资助,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八、在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时,利息如何计算?

    答: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之和进行计算(利息起止时间为从个人计息开始到贷款全部偿还之前),但不得超出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12000元的上限。

    九、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的毕业生直招军士如何享受资助?

    答:专升本、本硕连读的毕业生直招军士,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即只补偿或代偿本科、硕士学习阶段的学费或贷款;中职高职连读的毕业生直招军士,补偿或代偿高职学习阶段的学费或贷款。

    十、因个人原因被部队退回的学生,已获补偿、代偿的经费要被收回吗?

    答: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原就读高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接收退兵后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退回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收回。

     

      “生命里有了当兵的历史,一辈子也不会后悔……”。风景再美,比不过军装的翠绿;星辰再亮,比不过领花的纯粹。宝石再贵,比不过肩章的珍贵!

    6月5日下午,由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省军区政治工作局主办、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协办的“给青春留下美好的记忆”2024年广东省秋季征兵宣讲活动在行政楼107报告厅举行。

    来自广东相关高校的五名退役大学生士兵,分别以各自的亲身经历和收获,讲述自己参军报国的初心与使命,分享军营中的历练和成长。精彩的宣讲让现场不时响起掌声,激发了同学们对军旅的无限向往。

    彭明星

    珠海科技学院

    在部队的生活中让我体会到了许多在外面体会不到的感情,我想我这辈子最值得回忆的应该是在部队的日子。说真的,我很迷恋这身军装,也迷恋那杆锃亮的钢枪,迷恋那龙腾虎跃的练兵常这里有男儿的嗓音洪亮,这里的人都有火一样的的脾气和心肠,也可以这么说,这里的人才叫真汉子。当兵是我的梦想,现在这个梦想实现了,我希望大家的梦想也可以实现。

    彭明星学长的精彩发言让我们对部队有了一个新的认知,也让我校同学们对军旅生活有了一定了解。

    冼柏郎 广东海洋大学

    作为一个正宗广东人,我最在意的便是美食,从小的耳濡目染让我喜欢上美食,美食不单单是食物,更是一种情感的传达,在部队里有一种说法,上车饺子下车面,刚来到新兵营的时候大家都很谨慎,来到这里吃的第一餐饭是便是一碗热气腾腾的面,温暖了我这颗初来乍到的心,在一次出任务结束回部队的路上,沿街的百姓们向我们丢了一个又一个的水果和自己家里的糖饼,我们被大家的热情淹没,也让我切实体会到了,军队打胜仗,人民是靠山的含义,这让我感到无比的自豪,离开部队吃的最后一顿饭是饺子,饺子,制作过程非常麻烦,剁肉馅,和肉馅,擀面,醒面,做饺子皮,包饺子,这种种的工序,不仅是一道美食的关键也是部队对我们的用心与真情。

    杨敏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部队上经历过的过苦、流过的汗、流过的泪,还有流过的血,回到地方,再大再多的困难,也算不了什么,也压不垮我们!忘不了一起摸爬滚打的日子,一个个逐梦少年,为了青春无悔、无悔人生,我们战严寒斗酷暑,晴天一身汗、雨天一身泥,用一双双沾满血污和老茧的手,把青春的时光缝进绿色的迷彩,展现了军人的责任与担当!军旅岁月就像一首让人回味无穷的歌,它将永远在我的人生的时空中激荡。

    彭日锋 湛江科技学院

    每当我徜徉于都市繁华的街头,听到那嘹亮军歌响起时,每当我与那风华正茂、帅气阳刚的年轻军人擦肩而过时,我便会百感交集、思绪万千,自己仿佛又回到那激情燃烧的军旅岁月。岁月悠悠,悠悠岁月,曾经有过挫折的创伤,更有收获的喜悦。只要自己从没有放弃过人生追求,永葆热血激情,就会深刻感受到军旅生活给予我们的恩赐和它的至高荣耀!

    钟蕊莹 嘉应学院

    对于战场救护来说,时间就是生命。阵地上,昝汝谦背着药箱躲避炮火,与子弹“赛跑”:一旦发现战友负伤,立即冲上去,止血、缝合、包扎……当有战友在他怀里牺牲,要强忍悲痛抹掉眼泪,继续在雨雾中搜索伤员和遗体。

    前线随时都会有人牺牲,卫生员也不例外。枪弹无眼,作为卫生员的的我们没有感觉到害怕,心中只有向前,只有奋斗,只有努力的去救治战友。 参军入伍是一项光荣而神圣的事业,对于大学生来说,既是一次历练和成长的机会,也是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的重要途径。让我们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踊跃报名参军入伍,为祖国的繁荣和强盛贡献自己的力量!

    为了积极响应国家征兵号召,鼓励更多我校学子参军报国,投身军营,我校于2023年12月29日上午10时在图书馆多功能报告厅进行了以“参军报国 无上荣光”为主题的征兵宣讲,本次宣讲会由惠城区征兵办公室秘书部代金彪参谋主讲,学校学生工作部(武装部)余赟部长主持,校武装部成员、二级学院征兵专员及2024届毕业生参加了会议。

    余赟部长首先强调了参军入伍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他提到:国防建设是整个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强大的国防力量是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根本利益,也是实现我国“富民强国”的重要保障。同时入伍参军自我锻炼与成长的机会,一次提升自我、超越自我的过程。另外入伍参军还是一种荣誉和责任。作为军人,同学们将肩负起保卫祖国、维护和平的神圣使命。

    代金彪参谋就应征条件、报名流程、注意事项、政治考核、优抚优待、就业升学等方面向学生们详细讲解了参军入伍的事项,并重点阐述了学生们关注的关于退役士兵考研、考事业编、公务员、部队文职等专项计划相关问题。他鼓励大家积极应征入伍,投身军营,在祖国需要的地方奉献自己的力量。

    此外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利用学校毕业生供需见面会的机会,设立宣传桁架和摊位,大力宣传应征入伍的政策,并邀请了我校退役士兵林敏、吴嘉谦,更直观生动的以“过来人”的身份进行讲解,场面火爆,不仅毕业生前来了解,在校学生也纷纷过来咨询。活动中,校武装部工作人员向咨询的同学们发放征兵宣传页,详细解读大学生征兵的流程、征集对象、征兵条件、大学生优惠政策等相关政策,对学生提出的报名、体检、政考及预定兵时间安排情况、学费补偿、学籍保留、转专业、专升本及未来发展等热点问题进行了一一解答。

    本次宣讲会激发了我校学生参军入伍的热情,强化了我校学生保家卫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手握钢枪,青春绽放光芒;脚踏热土,步履沉淀远方。希望我校学生将个人理想融入到强国梦、强军梦当中,为我国现代化国防事业贡献青春力量!

    第一章 外科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一)男性:17.5≤BMI<30,其中:17.5≤男性身体条件兵BMI<27;

    (二)女性:17≤BMI<24。

    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合格。

    (BMI=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

    第三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

    第五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条件兵除外);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仅陆勤人员);

    (五)轻度胸廓畸形(条件兵除外)。

    第六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七条 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条件兵超过4cm),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轻度下蹲不全(膝后夹角≤45度),除条件兵外合格。

    双足并拢不能完全下蹲,或勉强下蹲不稳者,可调整下蹲姿势(双足分开不超过肩宽),调整姿势后能完全下蹲或轻度下蹲不全者,陆勤人员合格(臀肌挛缩综合征、跟腱短、下肢关节病变等病理性原因除外)。

    第八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九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一条 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二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三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四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单睾,隐睾及其术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条件兵除外);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条件兵除外);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条件兵除外);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第十五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六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难 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条件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3cm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身体其他部位白癜风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十七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二章 内科

    第十八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 mmHg,<140 mmHg;

    (二)舒张压≥60 mmHg,<90 mmHg。

    第十九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第二十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二)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仅陆勤人员)。

    第二十一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条件兵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五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 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章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八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5m、另一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 耳廓明显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一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条件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钙化斑,条件兵合格。

    第三十二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条件兵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条件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超过Ⅱ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章 眼科

    第三十五条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不含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等其他术式)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条件兵外合格。

    条件兵视力合格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色弱,色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七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伸入角膜不超过2mm的假性翼状胬肉,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八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九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四十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以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第五章 口腔科

    第四十一条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二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条件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四十三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六章 妇科

    第四十四条 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缺陷,不合格。

    第四十六条 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四十七条 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 妊娠,不合格。

    第七章 辅助检查

    第四十九条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条 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 U/L,女性7~40 U/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 U/L、≤60 U/L,女性>40 U/L、≤50 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104μmol/L,女性45~84μ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μmol/L,女性53~97μ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μmol/L,女性70~106μmol/L;

    (三)血清尿素:2.9~8.2mmol/L。

    第五十一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二条 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原:0.1~1.0 Eμ/dl(弱阳性)。

    尿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

    第五十三条 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四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六条 大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外观:黄软;

    (二)镜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大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 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条件兵除外);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五十八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大致正常心电图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五至十一款,条件兵除外):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四)副脾;

    (五)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六)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

    (七)肝、脾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八)双肾实质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1cm以下;

    (九)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十)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十一)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度4.5cm以下;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厚径超过4.5cm,但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38cm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2cm;

    (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

    第八章 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

    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合格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注:条件兵,指坦克乘员、水面舰艇、潜艇、空降兵、特种部队等对应征青年政治、身体、文化、心理有特殊要求的兵员;条件兵合格或不合格的具体类别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 根据2001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3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59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兵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依法、精准、高效征集高素质兵员。

    第三条 征兵是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国防需要征集公民服现役的工作,适用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征兵工作职责,完成征兵任务。

    公民应当依法服兵役,自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征集。

    第四条 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建立全国征兵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国征兵工作。

    省、市、县各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承担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征兵有关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办理征兵工作有关事项。

    第五条 全国每年征兵的人数、次数、时间和要求,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根据上级的征兵命令,科学分配征兵任务,下达本级征兵命令,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征兵任务统筹机制,优先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对政治、身体条件或者专业技能有特别要求的兵员征集;对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可以直接分配征兵任务;对遭受严重灾害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地区,可以酌情调整征兵任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兵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征兵工作情况作为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军地有关部门应当将征兵信息化建设纳入国家电子政务以及军队信息化建设,实现兵役机关与宣传、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工作以及军地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征兵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军队光荣历史和服役光荣的教育,增强公民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意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宣传部门,协调组织网信、教育、文化等部门,开展征兵宣传工作,鼓励公民积极应征。

    第九条 对在征兵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征兵准备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适时调整充实工作人员,开展征兵业务培训;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征兵辅助工作。

    第十一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适时发布兵役登记公告,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对参加过初次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信息核验更新。

    公民初次兵役登记由其户籍所在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本人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自主完成登记的,可以委托其亲属代为登记,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对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男性公民,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或者不得服兵役,在公民兵役登记信息中注明,并出具兵役登记凭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为兵役机关核实公民兵役登记信息提供协助。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依照法律规定应服兵役的公民,经初步审查具备下列征集条件的,为应征公民: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热爱国防和军队,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征集年龄;

    (四)具有履行军队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文化程度等;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应征公民缓征、不征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应征公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应征公民为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生、应届毕业生的,可以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者学校所在地应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健康状况和文化程度等信息进行初步核查。

    应征公民根据乡、民族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的通知,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到全国范围内任一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初步体检,初步体检结果在全国范围内互认。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选定初步核查、初步体检合格且思想政治好、身体素质强、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部、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应当保持与所在地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的联系,并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应征。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并提供便利。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八条 征兵体格检查由征集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符合标准条件和管理要求的医院或者体检机构设立征兵体检站。本行政区域内没有符合标准条件和管理要求的医院和体检机构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选定适合场所设立临时征兵体检站。

    设立征兵体检站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组织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按时到征兵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体质情况确定。

    体格检查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体检对象的身份、户籍、文化程度、专业技能、病史等相关信息进行现场核对。

    第二十一条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检查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保证体格检查工作的质量。

    对兵员身体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与体格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抽查;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例较高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

    第四章 政治考核

    第二十三条 征兵政治考核由征集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本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实施,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征兵政治考核主要考核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政治态度、现实表现及其家庭成员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考核,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征兵政治考核的规定,核实核查情况,出具考核意见,形成考核结论。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还应当组织走访调查;走访调查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加并签署意见,未经部队接兵人员签署意见的,不得批准入伍。

    第五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审定新兵前,集中组织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役前教育。役前教育的时间、内容、方式以及相关保障等由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规定。

    第二十七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召开会议集体审定新兵,对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的人员军事职业适应能力、文化程度、身体和心理素质等进行分类考评、综合衡量,择优确定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并合理分配入伍去向。审定新兵的具体办法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制定。

    第二十八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和现役军人子女,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再次入伍,优先安排到原服现役单位或者同类型岗位服现役;具备任军士条件的,可以直接招收为军士。

    第三十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被举报和反映有问题的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服现役条件或者有违反廉洁征兵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入伍资格,出现的缺额从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中依次递补。

    第三十一条 公示期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为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办理入伍手续,开具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发给入伍通知书,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新兵自批准入伍之日起,按照规定享受现役军人有关待遇保障。新兵家属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其他优待保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为新兵建立入伍档案,将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以及国防部征兵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材料装入档案。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措施,为应征公民提供相应的权益保障。

    第三十三条 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被批准服现役的,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

    第三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招录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支持其应征入伍,有条件的应当允许其延后入职。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第六章 交接运输新兵

    第三十五条 交接新兵采取兵役机关送兵、新兵自行报到以及部队派人领兵、接兵等方式进行。

    依托部队设立的新兵训练机构成规模集中组织新兵训练的,由兵役机关派人送兵或者新兵自行报到;对政治、身体条件或者专业技能有特别要求的兵员,通常由部队派人接兵;其他新兵通常由部队派人领兵。

    第三十六条 在征兵开始日的15日前,军级以上单位应当派出联络组,与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补兵区域划分、新兵交接方式、被装保障、新兵运输等事宜。

    第三十七条 由兵役机关送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与新兵训练机构商定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制定送兵计划,明确送兵任务;

    (二)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于新兵起运前完成新兵档案审核并密封,出发前组织新兵与送兵人员集体见面;

    (三)新兵训练机构在驻地附近交通便利的车站、港口码头、机场设立接收点,负责接收新兵,并安全送达营区,于新兵到达营区24小时内与送兵人员办理完毕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由新兵自行报到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下达的计划,与新兵训练机构商定新兵报到地点、联系办法、档案交接和人员接收等有关事宜,及时向新兵训练机构通报新兵名单、人数、到达时间等事项;

    (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书面告知新兵报到地点、时限、联系办法、安全要求和其他注意事项;

    (三)新兵训练机构在新兵报到地点的车站、港口码头、机场设立报到处,组织接收新兵;

    (四)新兵训练机构将新兵实际到达时间、人员名单及时函告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五)新兵未能按时报到的,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查明情况,督促其尽快报到,并及时向新兵训练机构通报情况,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或者不报到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由部队派人领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领兵人员于新兵起运前7至10日内到达领兵地区,对新兵档案进行审核,与新兵集体见面,及时协商解决发现的问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于部队领兵人员到达后,及时将新兵档案提供给领兵人员;

    (二)交接双方于新兵起运前1日,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所在地或者双方商定的交通便利的地点,一次性完成交接。

    第四十条 由部队派人接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接兵人员于征兵开始日前到达接兵地区,协助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开展工作,共同把好新兵质量关;

    (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部队接兵人员介绍征兵工作情况,商定交接新兵等有关事宜;

    (三)交接双方在起运前完成新兵及其档案交接。

    第四十一条 兵役机关送兵和部队派人领兵、接兵的,在兵役机关与新兵训练机构、部队交接前发生的问题以兵役机关为主负责处理,交接后发生的问题以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为主负责处理。

    新兵自行报到的,新兵到达新兵训练机构前发生的问题以兵役机关为主负责处理,到达后发生的问题以新兵训练机构为主负责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兵役机关送兵和部队派人领兵、接兵的,交接双方应当按照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编制的新兵花名册,清点人员,核对档案份数,当面点交清楚,并在新兵花名册上签名确认。交接双方在交接过程中,发现新兵人数、档案份数有问题的,应当协商解决后再办理交接手续;发现有其他问题的,先行办理交接手续,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新兵自行报到的,档案由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自新兵起运后10日内通过机要邮寄或者派人送交新兵训练机构。

    第四十三条 新兵训练机构自收到新兵档案之日起5日内完成档案审查;部队领兵、接兵人员于新兵起运48小时前完成档案审查。档案审查发现问题的,函告或者当面告知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处理。

    对新兵档案中的问题,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自收到新兵训练机构公函之日起25日内处理完毕;部队领兵、接兵人员当面告知的,应当于新兵起运24小时前处理完毕。

    第四十四条 新兵的被装,由军队被装调拨单位调拨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指定地点,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在新兵起运前发给新兵。

    第四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制定新兵运输计划。

    在征兵开始日后的5日内,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新兵的人数和乘车、船、飞机起止地点,向联勤保障部队所属交通运输军事代表机构提出本行政区域新兵运输需求。

    第四十六条 联勤保障部队应当组织军地有关单位实施新兵运输计划。军地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新兵运输工作协调配合,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及时调配运力,保证新兵按照运输计划安全到达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部队领兵、接兵人员,应当根据新兵运输计划按时组织新兵起运;在起运前,应当对新兵进行编组,并进行安全教育和检查,防止发生事故。

    交通运输军事代表机构以及沿途军用饮食供应站应当主动解决新兵运输中的有关问题。军用饮食供应站和送兵、领兵、接兵人员以及新兵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军事代表机构的指导。

    第四十七条 新兵起运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欢送;新兵到达时,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应当组织欢迎。

    第七章 检疫、复查和退回

    第四十八条 新兵到达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后,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新兵检疫和复查。经检疫发现新兵患传染病的,应当及时隔离治疗,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经复查发现新兵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九条 经检疫和复查,发现新兵因身体原因不适宜服现役,或者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的,作退回处理。作退回处理的期限,自新兵到达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之日起,至有批准权的军队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后向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函之日止,不超过45日。

    因身体原因退回的,须经军队医院检查证明,由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并函告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因政治原因退回的,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应当事先与原征集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联系核查,确属不符合条件的,经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核实,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并函告原征集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第五十条 新兵自批准入伍之日起,至到达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后45日内,受伤或者患病的,军队医疗机构给予免费治疗,其中,可以治愈、不影响服现役的,不作退回处理;难以治愈或者治愈后影响服现役的,由旅级以上单位根据军队医院出具的认定结论,函告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待病情稳定出院后作退回处理,退回时间不受限制。

    第五十一条 退回人员返回原征集地后,由原征集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待遇。

    需回地方接续治疗的退回人员,旅级以上单位应当根据军队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其开具接续治疗函,并按照规定给予军人保险补偿;原征集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接续治疗函,安排有关医疗机构予以优先收治;已经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由医保基金支付;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照规定实施救助。

    第五十二条 新兵作退回处理的,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应当做好退回人员的思想工作,派人将退回人员及其档案送回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经与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协商达成一致,也可以由其接回退回人员及其档案。

    退回人员及其档案交接手续,应当自新兵训练机构、部队人员到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征兵办公室人员到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五十三条 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核实退回原因以及有关情况,查验退回审批手续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核对新兵档案,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和处置新兵档案。

    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退回人员身体复查结果有异议的,按照规定向指定的医学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医学鉴定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形成最终鉴定结论。经鉴定,符合退回条件的,由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接收;不符合退回条件的,继续服现役。

    第五十四条 对退回的人员,原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注销其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

    第五十五条 退回人员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复工、复职;原是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的,原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入学或者复学。

    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入伍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退回处理,作退回处理的期限不受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限制,因被征集服现役而取得的相关荣誉、待遇、抚恤优待以及其他利益,由有关部门予以取消、追缴:

    (一)入伍前有犯罪行为或者记录,故意隐瞒的;

    (二)入伍前患有精神类疾病、神经系统疾病、艾滋病(含病毒携带者)、恶性肿瘤等影响服现役的严重疾病,故意隐瞒的;

    (三)通过提供虚假入伍材料或者采取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入伍资格的。

    按照前款规定作退回处理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函告原征集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后,由原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接收。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五十七条 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按照隶属关系分级保障。兵役征集费开支范围、管理使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 新兵被装调拨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指定地点所需的费用,由军队被装调拨单位负责保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下发新兵被装所需的运输费列入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五十九条 征集的新兵,实行兵役机关送兵或者新兵自行报到的,从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新兵集中点前往新兵训练机构途中所需的车船费、伙食费、住宿费,由新兵训练机构按照规定报销;部队派人领兵、接兵的,自部队接收之日起,所需费用由部队负责保障。军队有关部门按照统一组织实施的军事运输安排产生的运费,依照有关规定结算支付。

    第六十条 送兵人员同新兵一起前往新兵训练机构途中所需的差旅费,由新兵训练机构按照规定报销;送兵人员在新兵训练机构办理新兵交接期间,住宿由新兵训练机构负责保障,伙食补助费和返回的差旅费列入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六十一条 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退回不合格新兵的费用,在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退回手续之前,由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负责;办理退回手续之后,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人员返回的差旅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其他费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

    第六十二条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实行城乡统一标准,由批准入伍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向本级财政、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供当年批准入伍人数,用于制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分配方案。

    第九章 战时征集

    第六十三条 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法采取国防动员措施后,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必须按照要求组织战时征集。

    第六十四条 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条件和办法。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重点征集退役军人,补充到原服现役单位或者同类型岗位。

    第六十五条 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根据战时兵员补充需求,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照战时征集的条件和办法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六十六条 应征公民接到兵役机关的战时征集通知后,必须按期到指定地点参加应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必须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战时征集对象,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先运送战时征集对象;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为战时征集对象报到提供便利。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依法给予处罚。

    新兵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第六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对单位及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军队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反征兵工作规定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查明事实,经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发展改革、公安、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征集公民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三条 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现役军官(警官)、军士(警士)的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办理入伍手续等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生命里有了当兵的历史,一辈子也不会后悔……”。风景再美,比不过军装的翠绿;星辰再亮,比不过领花的纯粹。宝石再贵,比不过肩章的珍贵!

    6月5日下午,由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省军区政治工作局主办、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协办的“给青春留下美好的记忆”2024年广东省秋季征兵宣讲活动在行政楼107报告厅举行。

    来自广东相关高校的五名退役大学生士兵,分别以各自的亲身经历和收获,讲述自己参军报国的初心与使命,分享军营中的历练和成长。精彩的宣讲让现场不时响起掌声,激发了同学们对军旅的无限向往。


    彭明星

    珠海科技学院

    在部队的生活中让我体会到了许多在外面体会不到的感情,我想我这辈子最值得回忆的应该是在部队的日子。说真的,我很迷恋这身军装,也迷恋那杆锃亮的钢枪,迷恋那龙腾虎跃的练兵常这里有男儿的嗓音洪亮,这里的人都有火一样的的脾气和心肠,也可以这么说,这里的人才叫真汉子。当兵是我的梦想,现在这个梦想实现了,我希望大家的梦想也可以实现。

    彭明星学长的精彩发言让我们对部队有了一个新的认知,也让我校同学们对军旅生活有了一定了解。

    冼柏郎 广东海洋大学

    作为一个正宗广东人,我最在意的便是美食,从小的耳濡目染让我喜欢上美食,美食不单单是食物,更是一种情感的传达,在部队里有一种说法,上车饺子下车面,刚来到新兵营的时候大家都很谨慎,来到这里吃的第一餐饭是便是一碗热气腾腾的面,温暖了我这颗初来乍到的心,在一次出任务结束回部队的路上,沿街的百姓们向我们丢了一个又一个的水果和自己家里的糖饼,我们被大家的热情淹没,也让我切实体会到了,军队打胜仗,人民是靠山的含义,这让我感到无比的自豪,离开部队吃的最后一顿饭是饺子,饺子,制作过程非常麻烦,剁肉馅,和肉馅,擀面,醒面,做饺子皮,包饺子,这种种的工序,不仅是一道美食的关键也是部队对我们的用心与真情。

    杨敏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部队上经历过的过苦、流过的汗、流过的泪,还有流过的血,回到地方,再大再多的困难,也算不了什么,也压不垮我们!忘不了一起摸爬滚打的日子,一个个逐梦少年,为了青春无悔、无悔人生,我们战严寒斗酷暑,晴天一身汗、雨天一身泥,用一双双沾满血污和老茧的手,把青春的时光缝进绿色的迷彩,展现了军人的责任与担当!军旅岁月就像一首让人回味无穷的歌,它将永远在我的人生的时空中激荡。

    彭日锋 湛江科技学院

    每当我徜徉于都市繁华的街头,听到那嘹亮军歌响起时,每当我与那风华正茂、帅气阳刚的年轻军人擦肩而过时,我便会百感交集、思绪万千,自己仿佛又回到那激情燃烧的军旅岁月。岁月悠悠,悠悠岁月,曾经有过挫折的创伤,更有收获的喜悦。只要自己从没有放弃过人生追求,永葆热血激情,就会深刻感受到军旅生活给予我们的恩赐和它的至高荣耀!

    钟蕊莹 嘉应学院

    对于战场救护来说,时间就是生命。阵地上,昝汝谦背着药箱躲避炮火,与子弹“赛跑”:一旦发现战友负伤,立即冲上去,止血、缝合、包扎……当有战友在他怀里牺牲,要强忍悲痛抹掉眼泪,继续在雨雾中搜索伤员和遗体。

    前线随时都会有人牺牲,卫生员也不例外。枪弹无眼,作为卫生员的的我们没有感觉到害怕,心中只有向前,只有奋斗,只有努力的去救治战友。

     参军入伍是一项光荣而神圣的事业,对于大学生来说,既是一次历练和成长的机会,也是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的重要途径。让我们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踊跃报名参军入伍,为祖国的繁荣和强盛贡献自己的力量!

    携笔从戎彰显青春本色,建功军营实现强国梦想;沙场秋点兵,欲将轻骑逐,又到一年送兵时。2月29日上午,我校举行了2024年春季新兵入伍欢送仪式,欢送6名优秀青年光荣入伍。校党委严丽娜书记、张钊琳副校长、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各二级学院副院长、二级学院征兵专员入伍新兵及新兵家属参加了此次欢送仪式。

    仪式上,张钊琳副校长做我校2024年春季征兵工作总结。他说到:“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和平年代的今天,送孩子们参军依然是我们应尽的职责。希望所有的新兵同志到部队后能认真学习,刻苦训练,以优异的成绩为国为校做贡献!

    22级护理14班曾子晖同学作为新兵代表发言,他说到:“作为入伍新兵的代表,他代表入伍学生向母校表达了深深的感谢,表明了自己好好学习和严于律己的决心,做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新时代革命军人,在投身强军实践中成长成才”。

    党委书记严丽娜同志代表学校向6位光荣入伍的有志青年表示热烈的祝贺!向积极动员支持子女应征入伍的家长们致以崇高的敬意!严书记指出,参军入伍、报效祖国,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军营是培养造就人才的摇篮,希望新战士们珍惜身上的国防绿,认真学习习近平强军思想,刻苦钻研军事技术,培养优良作风,坚决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争做一个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一代革命军人。

    随后,出席欢送仪式的领导、老师为新兵佩戴大红花,合影留念,以最诚挚的祝福欢送新兵。

    为了积极响应国家征兵号召,鼓励更多我校学子参军报国,投身军营,我校于2023年12月29日上午10时在图书馆多功能报告厅进行了以“参军报国 无上荣光”为主题的征兵宣讲,本次宣讲会由惠城区征兵办公室秘书部代金彪参谋主讲,学校学生工作部(武装部)余赟部长主持,校武装部成员、二级学院征兵专员及2024届毕业生参加了会议。


    余赟部长首先强调了参军入伍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他提到:国防建设是整个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强大的国防力量是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根本利益,也是实现我国“富民强国”的重要保障。同时入伍参军自我锻炼与成长的机会,一次提升自我、超越自我的过程。另外入伍参军还是一种荣誉和责任。作为军人,同学们将肩负起保卫祖国、维护和平的神圣使命。代金彪参谋就应征条件、报名流程、注意事项、政治考核、优抚优待、就业升学等方面向学生们详细讲解了参军入伍的事项,并重点阐述了学生们关注的关于退役士兵考研、考事业编、公务员、部队文职等专项计划相关问题。他鼓励大家积极应征入伍,投身军营,在祖国需要的地方奉献自己的力量。

    此外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利用学校毕业生供需见面会的机会,设立宣传桁架和摊位,大力宣传应征入伍的政策,并邀请了我校退役士兵林敏、吴嘉谦,更直观生动的以“过来人”的身份进行讲解,场面火爆,不仅毕业生前来了解,在校学生也纷纷过来咨询。活动中,校武装部工作人员向咨询的同学们发放征兵宣传页,详细解读大学生征兵的流程、征集对象、征兵条件、大学生优惠政策等相关政策,对学生提出的报名、体检、政考及预定兵时间安排情况、学费补偿、学籍保留、转专业、专升本及未来发展等热点问题进行了一一解答。


    本次宣讲会激发了我校学生参军入伍的热情,强化了我校学生保家卫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手握钢枪,青春绽放光芒;脚踏热土,步履沉淀远方。希望我校学生将个人理想融入到强国梦、强军梦当中,为我国现代化国防事业贡献青春力量!

    义务兵的服役期限是多久?

    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两年。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选改为军士;服现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符合条件的还可以选拔成为军官。

    报名义务兵是否有专业限制?

    义务兵应征没有专业限制,只要符合年龄与学历要求,都可以进行应征报名。


    注意:

    直招军士有专业限制,省级直招军士专业一般6至7月发布,直招军士每年只有一次报名机会,只有大学毕业生可以报名。直招军士与义务兵可同时报名。

    应征报名及体检需要缴纳费用吗?

    不需要。应征报名整个流程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应征体重标准怎么计算?

    应征体重标准与BMI相关

    男兵体重要求:17.5≤BMI<30,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其中:17.5≤男性身体条件兵BMI<27;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合格。

    BMI=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

    例如:应征男青年小明的体重是65kg,身高是1.8米,用65kg除以1.8的平方,小明的BMI=20.06,符合应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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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检的视力要求是什么?

    •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 (不含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等其他术式)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条件兵外合格。


    • 条件兵视力合格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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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收到体检通知?

    应征报名成功后,应征地兵役机关会对应征青年的报名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会以电话或短信形式通知应征青年上站体检。在等待通知期间,大家务必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如果有疑问也可以咨询应征地兵役机关。


    注意: 

    男兵的体检主要由应征地县级兵役机关组织,具体时间上半年一般在1至2月份,下半年一般在7至8月份,应征地为高校所在地的以高校所在地兵役机关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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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检结果怎么查?

    应征青年可登录全国征兵网查询体检结果,或是直接咨询应征地县级征兵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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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考核有哪些内容?

    征兵政治考核以应征公民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考核内容包括: 应征公民的个人基本信息、政治面貌、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毕业 (就读)学校、文化程度、主要经历、出国 (境) 情况、现实表现、奖惩情况,以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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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的大学毕业生应征算应届毕业生吗?

    2023年毕业的大学毕业生,应征时学业情况属于“往届毕业生”。

    男兵报名:若符合学历与年龄条件的男性参加应征,无论是大学应届毕业生还是往届毕业生,参军的标准与优待都是一样的。

    女兵报名:2023年的应届毕业生可以报名2024年上半年女兵征集,年龄放宽至23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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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班生可以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参加上半年应征吗?

    对上半年入伍的普通本科、高职( 专科)毕业班学生,已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成绩合格、在服役期间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高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院校发给学位证书。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视作毕业生入伍,男兵征集年龄放宽至24周岁,享受应届毕业生入伍相关待遇,按规定申请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注意:

    应征青年一定要跟学校咨询确认是否达到毕业和学位授予的要求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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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半年入伍什么时候去部队?

    上半年新兵起运时间为3月份,具体以应征地兵役机关的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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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入伍的条件是什么?

    二次入伍的条件同首次入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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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伍后能去哪些军兵种?

    • 每年的义务兵征集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种包含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战略支援部队、联勤保障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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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征入伍是否能保留户籍?

    保留。根据2021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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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是否视同应届生身份?

    视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 规定:


    • 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 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


    • 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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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半年被淘汰,下半年还能再次应征吗?

    可以。我国目前实行“一年两征”征兵政策,只要符合应征征集要求,就可以应征报名。


    注意: 

    2023年应届毕业的女青年只能参加2024年上半年应征,不可以参加2024年下半年应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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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毕业生参军在部队能考研吗?

    义务兵在部队不能考研,但可以通过考军校、本科毕业生提干等方式成为一名军官,军官有机会在部队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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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兵有哪些经济补助与津贴?

    • 义务兵津贴: 以部队发放金额为准;


    • 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的和在本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大学生应征入伍后,本人及家庭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待,同时在其服义务兵役期间每年按以下比例发给奖励金 :

      1)在校专科生不低于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40%,已毕业的不低于50%;

      (2)在校本科生不低于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50%,已毕业的不低于60%。奖励金由批准入伍的县( 市、区)人民政府发放。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目前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的标准确定。到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应当提高其家庭优待金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每年分两次发放,每次按年度标准的一半发放,义务兵两年服役期间共计发放4次;


    • 学费减免与补偿 (代偿) : 本科和高职 (专科) 学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