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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办法(修订)

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学生积极 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 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 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根据《财政部 教育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 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 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 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 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 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 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 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 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工作领导小 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学校院长担任副组长,分管 学生管理的副院长担任执行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部长、 各二级学院的院长、计划财务部部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 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条 二级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管理工作的副院长、 学生资助负责人、团总支书记、学管秘书、辅导员、班主任 组成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入伍资 助相关工作。


第三章 补偿、代偿标准和年限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 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00 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 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 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 学费减免金额,以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按自然学年 发放(每年 9 1 日至次年 8 31 日为一个学年)。超出 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2 实际缴纳学费金额指学生已向学校缴纳物价批准的专 业学费收费标准,但学生已享受相关减免学费政策的部分应 予以扣除。

第七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 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九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 学制期,休学期间不计入资助年限。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 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规定的基本修 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 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 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 免的年限。 对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


 第四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十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 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学校3 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 同时提供加盖银行公章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 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计划财务部、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等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 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三)学生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县级征兵办核实相关 信息,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的《申请表》原件和 《入伍通知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在校相关证明、银行卡 复印件,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材料后,对各 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形成报表,在规定时间统一报 送广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 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 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 助申请表》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 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 的,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 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 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 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 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 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 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 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校就读,已补偿的 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 级征兵办收回。在收回资金后,及时上报广东省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 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 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 受助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有另行 规定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不再单独发布调整通知或 另行发文。原《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 资助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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