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身份认定,是做好经济困 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资助工作,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管 理,使经济困难学生得到及时有效资助,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 法》的通知》(粤教助[2023]2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在籍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 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学校学习期间的 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资助申 请的学生,根据扶贫、民政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按 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 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 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 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1 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 因素。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 出申请,实行班级、学院、学校民主评议和入户调查相结合 的原则。
(二)坚持客观公正与统一规范相结合。建立科学的量 化评价体系,规范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更加准确、全面体 现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 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公开,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 禁止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三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一)学校成立以学校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工作。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 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二级学院成立以二级学院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 工作的副院长、团总支书记、学管秘书、辅导员、班主任及 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2 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成
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具体工作。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
班级总人数的 10%。学生代表通过班级民主选举方式产生,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应回避。认定小组成立
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 庭、脱贫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低保边 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 养、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享受国家定期抚 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特 困职工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 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五)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六)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 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七)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校的收费 情况。
(八)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第九条 认定等级。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 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 3 个等级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 学费用。主要指脱贫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边缘易致贫家 庭、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 庭、特困供养、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享受 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 士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等。
(二)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 上学费用。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 基本上学费用。
第五章 认定方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包括信息比对认 定、量化评估认定、评审认定、复核认定等。
(一)信息比对认定。通过“广东省建档立卡等学生信息 管理系统”及“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将在校学生学籍 信息与系统基础数据进行线上信息比对,确定政策兜底类学 生名单。
(二)量化评估认定。通过“学工系统”进行量化评估认4 定,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评审认定。学院组织学生申请、资料审核、民主 评议等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评审认定,每学期根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复核认定。学校及学院认定工作组通过不定期实 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及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查, 并根据核查情况予以认定。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认定一次, 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 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学生申请、认定与复核、结果公示、 建档备案五个环节,认定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提前告知。学校应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告知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二)学生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登录学工系 统填报。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属脱 贫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低保边缘家庭、 支出型困难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孤儿 (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 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特困职工家 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等学生,提交相关证明材 料,送学校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
(三)认定与复核。(1)新学期开学时,班级认定小组5 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辅助材料,按照 《分析表》进行分析,并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 初步提出本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二级学院 认定工作组审核。(2)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汇总下 属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核准。(3)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 责核准和汇总各二级学院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结果公示。学校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应且只 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 适当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其余一切无关信息,不得涉及。 学生和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 组提出。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书面意见的 3 个工作 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和老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 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 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 3 个工 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必要时,有关学生和老师可以要求查 阅相关资料及计算机操作流程,学校应向有关学生和老师说 明审核标准及过程。如学生和老师提出的诉求情况属实,应 作出调整。
(五)建档备案。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
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
定等级,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学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登入《广东省家庭经济困6 难学生信息系统》。同时,将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
(一)学生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 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政府和学校的相关学生资助时,应 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一)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 如发现并核实学生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 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 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 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重新评估学生家庭 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或调整其相应等级。
(三)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 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 在下一学期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及确定其相应等级。
第十四条 科学制定助学计划。每学年认定结束后,各7 学院需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项目和名额进行统筹,精 准分配资金名额,明确重点受助学生,做到保障性助学与发 展性助学相结合、重点助学与全面助学相结合,切实有效地 帮助每一个符合助学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强化资助育人工作。各学院要负责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重点加强资助育人工作,在 做好经济资助的同时提升学生综合能力。加强诚信教育、励 志教育、感恩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项技能提升培训和 公益服务活动,教育学生优先选择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勤 工助学等资助形式,共同营造积极向上的大爱氛围。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享受资助期间,发生下 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取消其受助资格,视情况追回已发 资助资金,并在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记载不诚信的记录;情 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弄虚作假,未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者;
(二)平时具有明显超出一般学生平均消费标准、具有 铺张浪费等行为者;
(三)经学校和学院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条件的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国家、省有另行
规定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不再单独发布调整通知或8 另行发文。原《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